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日本国宪法》体制下,开始重建宪政制度。基于对“明治宪法”体系与战争的关联记忆,战后日本公法学界一度坚定推崇将英美法系下的“法治”原理应用于日本宪政制度,并逐渐在学界与社会层面形成了“法治”原理与大陆法系下的“法治主义”原理二元对立的局面。由于日本社会与英美社会存在文化基础层面的差异,基于英美制度重构战后日本宪政制度的尝试,在具体实践层面产生了适配性问题。这使得“法治”原理于现实层面脱离了公法学界对其原本的期望,反而被政治精英利用成为建构战后国家形象的意识形态符号,并被用以实现外交目的。日本政府在“价值观外交”实践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循其于国内宪政层面对于“法治”原理的形式化认知,却利用作为意识形态符号的“法治”概念对华建构了具有针对性的负面叙事,导致“法治”问题逐渐成为日本社会对华负面情绪的触发点,甚至可能成为未来影响两国关系长期发展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