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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全:日本放宽武器出口禁令及其对日美同盟的影响
作者:张景全     时间:2015/4/15 0:43:09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教授张景全在《日本学刊》2014年第6期发表《日本放宽武器出口禁令及其对日美同盟的影响》(全文约1.4万字)。

  张景全认为,日本在放宽武器出口禁令进程中,其解释由狭窄向宽泛转化,手段由技术转让向多种“例外”转化,出口对象由单一向多元转化,出口产品由高端向高端与低端并举转化。武器出口禁令的放宽与解禁集体自卫权、日美同盟之间存在着联动关系。武器出口禁令的放宽会产生多米诺效应,随之受到影响的是和平宪法,最终会影响日美同盟。从短期来看,会增加日美双方的防务能力,从而增加日美同盟的整体实力,增强同盟的威慑力。从长期来看,会不断提升日本的综合防卫力,维持日美同盟稳定的传统结构会被颠覆,日美两国的价值观将出现偏差,日美同盟的观念基础也将被颠覆。

  张景全在文章中指出,2014年4月1日,安倍内阁会议正式通过“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取代既有的“武器出口三原则”,在放宽日本武器出口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此前,日美同盟在体制上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武器出口三原则”和放弃国家拥有交战权的日本宪法第九条。如今,第一个体制上的限制已经解决,第二个限制也正在突破。随着作为日本战略调整的重要步骤——放宽武器出口禁令的持续发酵,进一步厘清日本防卫产业(军事工业。战后日本不能拥有军队和军事工业,与此相关均称防卫)与武器出口管理的传统特点、武器出口放宽进程的特点及其对日美同盟产生的深远影响等,显得更为急需和紧迫。

  (一)日本放宽武器出口禁令 

  从2011年至2014年,日本渐进放宽武器出口禁令。在这个演变过程中,美国一直采取纵容和支持政策。

  1.日本放宽武器出口禁令的解释由狭窄向宽泛转化,手段由技术转让向多种“例外”转化

  日本对武器出口禁令放宽的条件解释由“世界和平”、单一美国例外,向“人道主义”、“和平与国际合作”及“联合研发”转化;放宽手段从以技术转让为突破,向以“例外”为常态并将“例外”常态化为新的规则。 

  此前,为了在遵守“武器出口三原则”的前提下迎合美国、提升自己,日本政府在武器出口禁令中开了个“天窗”,即把向美国转让防务技术作为“武器出口三原则”的例外,并且认为这种防务技术转让的法律依据是日美《共同防御援助协定》、1985年12月双方缔结的《转让军事技术的详细安排》以及2006年6月双方关于武器和防务技术转让的换文,日本放宽武器出口禁令的解释集中于支持美国、服务于日美同盟。 

  尽管自民党麻生内阁时期和民主党菅直人内阁时期先后通过两份“防卫问题恳谈会报告”,引发了日本政界对放宽武器出口禁令的讨论,但直至野田内阁和安倍内阁时期,日本对松动武器出口禁令的解释才开始实质性拓宽。2011年12月27日,民主党野田内阁安全委员会表示同意放松武器出口禁令,以使日本参与伙伴国的武器出口、研发和生产,并为人道主义援助提供防卫装备。后来的安倍内阁则进一步认为,根据“武器出口三原则”,在两种情况下武器出口是允许的——“对和平与国际合作有贡献”和“国际联合研发和生产武器”。

  诚如前文所述,日本以往主要以对美国的防务技术合作和转让为手段突破“武器出口三原则”,而在2014年2月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安倍表示政府已经允许21宗武器出口作为“武器出口三原则”的例外,并宣布开始着手制定新的武器出口指导方针。可见,日本不断以“例外”侵蚀和冲击“武器出口三原则”,并最终将“例外”常态化为新的规则,“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得以出现。 

  2.日本的武器出口对象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即日本的武器出口对象由美国向多国、由国家向国际组织转变

  最初,日本武器出口对象仅限于美国。随着日美在弹道导弹防御系统上合作的加深,2011年,美国国防部敦促日本对“武器出口三原则”制定一个“例外”,以允许美国向欧洲出售在日本研发的导弹拦截设备。2012年4月10日,野田佳彦与英国首相卡梅伦在东京签署协议。日本与英国决定联合研发武器,这是日本自对美国的导弹防御系统制定“例外”之后,第一次与美国以外的国家就防务设备的研发进行合作。其他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和法国,也表示有兴趣与日本就防务设备展开合作。2013年6月,在亚洲安全峰会上,日本防卫大臣小野寺五典与法国国防部长勒德里昂同意两国将开启联合武器开发的谈判。2014年年初,安倍在访问印度时表示,日印将就US-2水陆两用飞机出售展开专门的工作组会议,以推进日印武器出口合同的达成。

  目前,在安倍的大力推动下,日本武器出口的对象向更多国家及国际组织拓展的趋势明显。2013年12月,发生了日本陆上自卫队在南苏丹向韩国军队提供子弹的事件。通过这一事件,日本政府试图解禁向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相关的国际组织出口武器。关于联合研发,“武器出口三原则”规定,零件和技术不可以向未经日本事先同意研发和生产的国家出口。但是,2013年3月,对日本下一代主力战机F-35出口零件和技术,内阁官房长官的声明认为,日本有必要参与一个适用于所有拥有F-35战斗机的国家系统,该系统是多个用户国参与的自主式后勤全球保障系统(ALGS)。同月,安倍内阁批准向以色列装运F-35战斗机的部件。可见,日本的武器出口对象在宽泛化,“武器出口三原则”在“例外”的重塑中完成了蜕变。 

  3.日本的武器出口产品由高端向高端和低端并举转变

  最初,日本的武器出口和防卫产业合作主要在高端领域展开。1998年,朝鲜进行导弹发射,日本决定与美国联合研发导弹防御系统。根据合作计划,日本负责鼻锥体和火箭发动机部分,美国主要负责摧毁弹道导弹的杀伤弹头。2005年,日美决定从2006年开始用九年时间共同开发“标准-3”型系列导弹的改进型。日本的防卫企业也一直在高端领域与美国军工企业展开合作,例如,日本第一大防卫企业三菱重工是美国军工企业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以及雷神公司的供应商,负责生产F-15战斗机、“爱国者”导弹系统的电池部分以及AIM-7空空导弹。目前,安倍内阁一方面鼓励日本更积极地参与高端项目的国际合作,例如日美生产联合攻击战斗机;另一方面也推动日本以低端技术进行国际合作,例如在2013年7月,日本计划向菲律宾提供十艘巡逻船;2014年6月,在日菲首脑会谈中双方进一步确认了该计划。

  由此可见,具有巨大潜能的日本防卫产业及武器出口因“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的出台而在体制上被解开了束缚。在这一过程中,日本借美行船,循序渐进,最终成功跨过了限制日本武器出口的“莱茵河”,而这一切就发生在日美同盟的框架之下。 

  (二)放宽武器出口禁令,短期助力日美同盟

  美国对日本武器出口禁令松动持支持态度。就在2011年日本民主党政府宣布同意放松武器出口禁令后,美国驻日本大使馆发表声明:“关于日本(武器出口)三原则的新标准将对日本支持同盟提供新的机遇并且符合日本对国际出口控制的承诺。”2014年8月,美国国防部副部长鲍勃·沃克在访问日本时表示,日本采取了新的武器出口政策,并且日本国会已经通过了《特定秘密保护法》,应该有助于提高美国与其他伙伴国家的防务产业合作,“这将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能力和促进操作方面的合作,从而促进亚太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从短期来看,日本武器出口禁令的放宽会强化日美同盟。

  1.增加日美双方的军事能力,从而提升日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增强日美同盟的整体实力

  日本通过放宽武器出口禁令可以在日美同盟框架下展开联合研发以提高自身防卫科技能力。“在主要由美国主导的海外新武器研发计划中,日本防卫产业已经在效率和技术进步上受到自我限制。这需要修改或者废除‘武器出口三原则’。”为了突破效率与技术进步上的限制,日本甚至不惜忍受在日美联合研发中的自身经济收益受损。例如,2013年,三菱电机与石川岛播磨重工业公司联合生产F-35战斗机相关发动机与雷达的24个部件。这些部件大约占F-35A全部成本的10%,而且限定在列装日本自卫队的飞机上,考虑到日本防卫承包商获得的订单数量少而劳动力价格高等因素会导致生产成本大约增长150%。因此,由于日本防卫承包商的加入,将导致日本购买日美联合生产战斗机的价格高于直接从美国购买成品机的价格。但是,这种联合生产对于日本企业进一步了解隐形技术及战斗机生产非常重要。同时,武器生产合作的拓展会使日本的防卫产业获得就业、经济、科技、经验及潜在的更大规模市场的收益。因此,日本的防卫企业不仅支持向日本自卫队使用的F-35系列战斗机提供部件,而且已经成功游说在现行政策中指定一个“例外”,即上文所说的ALGS,以使日本防卫企业能够向国外的F-35系列提供部件。可见,以F-35系列战斗机为代表的联合生产范围拓展到哪里,日本防卫市场就有可能延伸到哪里,日本潜在的防卫合作对象就有可能出现在哪里。 

  对美国而言,日本放宽武器出口禁令,其经济收益和军事收益同样存在。目前及未来,日本是美制武器的主要买家,而随着武器出口的持续松动,日本可能会买得更多。例如,2011年12月20日,日本内阁正式批准购买28架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生产的F-35隐形战斗机。这是日美有史以来最大的武器购买计划,在美国国防预算缩减的现实条件下,其经济收益无疑是巨大的,而其军事战略收益也是明显的,只要日本继续大量列装美制武器,日本对美国的依赖就会持续。

  无疑,在日美两国经济现状及防卫预算都不乐观的情况下,日美之间更紧密的防务产业合作是有必要的。而日本进一步放宽武器出口禁令,使得双方的武器出口与防务科技合作机会大大增加,在提升各自防务实力的同时,拓展了同盟的合作深度与广度,同盟整体实力会有所增强。

  2.推动日本和平宪法重新解释,提升日美同盟的行动力,增强日美同盟的威慑力

  “武器出口三原则”与日本和平宪法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如宪法所宣布的,日本作为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保持避免以任何方式加剧国际争端的国家信条。这一信条导致了‘武器出口三原则’政策方针的出台。”日本宪法第九条得以存在的条件是:一个具有有限防卫力的日本,一个宣布保护日本的美国,一份只与美国进行防务技术及防务工业合作的武器出口禁令。其中,后者往往是容易被忽略的实质性要件。防务技术及防务工业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军力。一个具有很强防务技术能力与广泛防务产业合作伙伴的国家,是否愿意继续放弃国家交战权,值得商榷。因此,对日美同盟而言,武器出口禁令是约束日本防卫力发展的安全阀,更是从法制、防务及技术层面维护日本宪法第九条的安全阀。随着日本武器出口禁令的放宽,维持日本宪法第九条存在的安全阀也在松动。

  武器出口禁令持续松动,日本和平宪法随之动摇,呈现出多米诺骨牌效应。宪法第九条的核心是集体自卫权问题,而在部分日本人和美国人看来,集体自卫权关系到日美同盟的威慑力。“日本拒绝集体自卫权,意味着同盟合作的障碍,因为这限制了自卫队使用武力。”“这一在合作中自愿接受的约束,在诸多关键方面限制了日美同盟的功效。首先,它限制了日美的潜能从而降低了威慑能力。其次,它限制了日美预防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最后,这一限制同盟合作的约束不仅在危急时刻妨碍了日本防卫力量保护美国军队,并且束缚了同盟应对意外事件的计划。换句话说,这一对日本防卫力量的约束,限制了同盟如何预先设计应对危机,从而降低了同盟备战。” 2013年11月18日,一位美国五角大楼高级官员在会见韩国记者时表示,考虑到日本对地区安全的不断努力,美国支持日本解禁行使集体自卫权。这也可以被解释为当任何一个盟友遭到军事攻击时日本有发动反击的权利。该官员表示,“美国政府欢迎日本通过正常国家的角色以贡献于东北亚地区的安全与和平”,“我们认识到日本通过改变宪法解释能够增强它的威慑力”。在此,我们既要看到美国期盼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而放大美日同盟威慑力的意愿,也应注意到,继放宽武器出口禁令使日本武器出口对象多元化后,日本通过重新解释宪法第九条使其武力支援对象多元化,这将有助于增加日本和美国的战略纵深和战略机动能力。

  2014年7月1日,日本临时内阁会议决定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显然,这是武器出口禁令放宽的涟漪效应。同日,美国国防部长哈格尔对日本政府重新解释集体自卫权表示欢迎。他认为,这将有利于日本自卫队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采取行动并使美日同盟更加有效。同年8月,美国国防部副部长沃克也表示,十分欢迎日本内阁最近有关允许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决定,这有助于“对指针作出大胆和重要的修订,允许日本为我们的联盟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地区和全球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美国政府欢迎日本政府发起的解禁集体自卫权倡议。放宽武器出口禁令在不断侵蚀日本和平宪法的同时,也将冲击力通过体制修改贯穿进日美同盟。2014年10月8日,日美联合公布了《新防卫合作指针中期报告》。报告称双方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双方以及时而有效的方式进行相互支援”,以建立一个更加拓展和灵活的日美同盟。

  可见,“武器出口三原则”、集体自卫权以及日美同盟之间的逻辑关系,使日美同盟的支持者看到了武器出口禁令的放宽会导致集体自卫权重新解释,便于顺利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增强日美同盟实力与行动力,从而贡献于日美同盟的威慑力。

  (三)放宽武器出口禁令,长期侵蚀日美同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日本武器出口禁令的放宽及随之而来的解禁行使集体自卫权,造成日美同盟强化只是事物发展的一个阶段性表象。从长期来看,日本武器出口禁令的放宽会侵蚀日美同盟。

  1.不断提升日本的综合防卫力,美主日从的传统同盟结构会发生改变,最终动摇日美同盟的稳定性

  长期以来,美主日从的非对称性结构维持了日美同盟的稳定。“在过去的半个世纪,日本一直在美国战略中扮演配角,保持有限的军事力量并依靠美国威慑潜在的对手,如果有必要,则以日本防卫力量进行支援。主要的同盟管理议程集中于日本支援美国的条款。”在安全方面,美国以常规安全手段——常规武器产生的威慑力,以及非常规安全手段——核武器产生的威慑力,为日本提供安全保护。但是,随着武器出口禁令的松动,日本将不断提升自己的常规武器能力,对美国以常规安全手段提供常规武器威慑力的安全需求会大幅度降低。可见,随着“武器出口三原则”的松动,日本获得了“保护”美国的能力,而随着集体自卫权的重新解释,日本获得了“保护”美国的法理依据。这样,日本由寻求被美国保护,开始谋求“保护”美国。更有甚者,日本不断宣扬和讨论发展本国核武器的必要性,对美国以非常规安全手段提供核武器威慑力的安全需求,也会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 

  随着日美同盟结构由非对称性向对称性转换、日美安全需求由常规武器保护失效向核保护失效转化、日美由保护与被保护向所谓“相互保护”转变,长期以来维持日美同盟稳定的传统结构悉数被颠覆,日美同盟的稳定性将会动摇。

  2.影响日本和平宪法,日美同盟的合作基础也会发生变化,最终动摇日美同盟

  在安倍政府看来,“武器出口三原则”与和平宪法第九条,都阻碍了日本成为“正常国家”。日本要恢复“正常国家”,先易后难地摘除这两个体制上的限制,无疑是必然的路径。对安倍而言,好消息是,部分美国人认为,放宽武器出口禁令与重新解释集体自卫权有利于日美同盟,这也是安倍政府向  美国极力展现的一面。

  然而,随着“武器出口三原则”被“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所取代,以及和平宪法第九条的重新解释,日美同盟合作的基础将被动摇。“武器出口三原则”的松动和废除,会成倍提高日本的防卫力。从理论上来说,日本对东北亚及美国的威胁就会成倍增加,即无论是否具有意愿,日美之间具备了确保相互威胁的能力。威胁是指向对方施加消极影响的能力与意愿。至于意愿,会受到国家利益及价值观念的巨大影响。但是,日本和美国的关系,需要清楚:(1)日美同盟的建立是基于美国彻底击败并占领日本的历史事实之上;(2)阻止日本成为“正常国家”的两个要件是“武器出口三原则”与和平宪法第九条,后者的始作俑者是美国,而当前者被日本解除后,阻止其成为“正常国家”的也恰恰是美国;(3)日美同盟所宣扬的维持同盟的基础是双方基于共同的价值观,正在随着武器出口禁令的放宽及和平宪法第九条的重新解释而被侵蚀。 

  武器出口禁令放宽导致和平宪法重新解释,这只是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一个方面。日本和平宪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更是一种理念和价值。这种理念和价值,根植于对二战胜利的正义性与对战后秩序的尊重,也是日美同盟诞生历史的一种认同。随着现实的发展,美国对日本武器出口禁令放宽及集体自卫权重新解释的绥靖,换来的将是安倍内阁及秉承这种使日本成为“正常国家”意志的日本政府的随性。而日本彻底修改美国赋予的和平宪法将不可避免,“武器出口三原则”与和平宪法所基于的理念与价值也将被颠覆。当下,一个否认或者极力掩盖战争罪行,对发动战争的侵略性、战争屠杀、慰安妇等问题没有正确认识的日本政府,已经在价值观上与美国出现偏差,日美同盟所谓的共同价值观基础将很难存在。有美国人认为:“安倍晋三修正主义的历史评论及质疑此前日本对战争行为的道歉,都是毫无意义的挑衅和事与愿违的。”“奥巴马政府应该清楚地告诉安倍政府,修正主义的历史评论将损害日本与美国的战略利益。”这种认识对安倍而言是一个坏消息。然而,如果美国及国际社会忽略安倍内阁价值观上的危险转向,那么,这对国际社会而言都将会是一个坏消息。

  总之,日本武器出口禁令已经发生决定性的变化,其发展方向由原则的“禁”转向实质的“松”。据此,拥有巨大潜能的日本防卫产业及武器出口便获得了广阔的国际市场和进一步提升防卫科技的空间。日本放宽武器出口禁令正传导式地连续放松对日本及对日美同盟的限制:武器出口放宽、重新解释宪法以解禁集体自卫权、日本成为“正常国家”、扩大日美同盟的战略实力和战略空间等。从短期来看,武器出口禁令的放宽会增加日美双方的整体实力和战略机动,从而暂时增强日美同盟的威慑力。然而,从长期来看,武器出口放宽以及随后解禁集体自卫权正催生出一个具有强大防卫产业、广泛防卫合作对象和更大防卫空间的日本,维持日美同盟稳定的传统结构与观念将悉数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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