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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玉:安倍任内修宪走势分析
作者:张伯玉     时间:2016/11/6 9:36:29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张伯玉在《日本学刊》2016年第5期发表《日本参议院选举与修宪走势分析》(全文约2.6万字)。

张伯玉认为,继2014年12月日本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公明两执政党控制众议院2/3以上绝对多数议席后,在第24届参议院定期选举中,以自民、公明两党为核心,包括“大阪维新会”“重视日本之心”在内的“修宪势力”赢得参议院2/3以上绝对多数议席。参议院选举后,修改宪法这一课题被提上日本国家的政治日程,安倍任内完成修宪课题的最佳时期到2019年7月。第九条被修改的可能性低。最终形成的“修宪方案”或是以追加“紧急事态”等新条款为主的“微修改案”,其实质是“试修宪”或“技术性修宪”,即以绕开“核心议题”(宪法第九条)从“界外地带”突破——给宪法“追加”容易得到舆论和国民理解的新条款的方式,达到“修改了宪法”的目的。安倍任内完成这种“试修宪”或“技术性修宪”程度的修宪是可能的。

张伯玉在文章中指出,2016年7月10日参议院选举后,修改宪法成为日本的现实政治课题。战后日本的修宪议题一直是围绕宪法第九条展开的,“坚持”还是“修改”宪法第九条,是护宪势力与修宪势力论争的核心议题。从安倍首相自身修宪目标的不断调整、降低来看,目前日本正在推进的修宪路径已经脱离修宪的核心议题。

(一)理论上安倍任内完成修宪课题的最佳时期到2019年7月

2016年秋召开的临时国会启动修宪程序,国会众参两院宪法审查会成为各党派势力讨论修宪的平台。2016年6月19日,在网络直播的党首讨论节目中,关于修宪问题,安倍表示将于秋季临时国会开始进行具体的讨论:“(参议院)选举后,希望推进具体修改哪项条款的讨论,从下次国会开始启动宪法审查会。”7月10日夜,安倍在接受日本广播协会(NHK)电视台采访时表示:“今后朝野政党要在国会宪法审查会实施彻底的讨论。”7月11日,自民党干部就修改宪法问题表示:“今后将呼吁公明党和在野党在宪法审查会展开讨论。必须谨慎推进。”秋季召开的临时国会将重新开启以众参两院宪法审查会为平台推进的具体的修宪讨论。此外,大阪维新会也积极推动从秋季临时国会开始讨论修宪。马场伸幸干事长在7月19日的记者会上表示,应该从秋季临时国会开始在众参两院宪法审查会讨论修改宪法。7月30日安倍首相在同大阪维新会前代表桥下彻共进晚餐时表示:“(我)想从秋季召开的临时国会,在众参两院宪法审查会开始认真地讨论修改宪法问题。”除经常陪同双方出席的菅义伟官房长官和松井一郎代表外,安倍还特意邀请大阪维新会众议院宪法审查会委员马场干事长参加。安倍很期待大阪维新会在修宪讨论中发挥“带头”作用。

“修宪势力”控制众参两院宪法审查会压倒性多数。国会活动的基础是“议员数”,拥有11名参议员才能在参议院提出不伴随财政预算的法案,拥有五名议员才能向参议院预算委员会和宪法审查会派出委员。此外,所属议员越多,分配给该会派的国会质询时间越多。截至2016年7月28日,参议院会派新势力分布为:“修宪势力”四会派163人,分别是自民党123人、公明党25人、大阪维新会12人、“重视日本之心”3人;此外无所属俱乐部5人分别是前大家党出身的药师寺道代、渡边美知太郎、安东尼奥猪木,以及无所属的行田邦子、松泽成文。其中,渡边希望将来加入自民党会派,与自民党统一行动,猪木和松泽支持修改宪法。,民进党新绿风会51人,日本共产党14人,“希望之会”(生活社民)5人因党首落选,社民党在参议院仅有两个议席,为确保在国会的发言权,社民党与在参议院拥有三个议席的生活党组成统一会派“希望之会”(生活社民)。伴随“希望之会”的成立,1996年以来使用约20年的社民党参议院会派“社民党、护宪联合”的名称消失。,“冲绳之风”2人,无所属2人。四名以无所属身份当选的在野党统一候选人在参议院会派所属情况:山形选区选出的舟山康江加入民进党新绿风会,岩手选区选出的木户口英司加入社民党和生活党在参议院组成的统一会派“希望之会”,新潟选区选出的森裕子以无所属身份活动,冲绳选区选出的伊波洋一与同选区选出的非改选的糸数庆子组成新会派“冲绳之风”。参议院宪法审查会目前定员为45人(不排除增加人数的可能),“修宪势力”至少可以分配到30个名额。其中,自民党23人、公明党5人、大阪维新会2人、“重视日本之心”无人或1人。与改选前相比,自民党、公明党、大阪维新会分别增加一个名额。众议院宪法审查会定员为50人,“修宪势力”分到37个名额。其中,自民党31人、公明党4人、大阪维新会2人。众参两院宪法审查会是审查有关宪法事项的机构,“修宪草案”首先必须得到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才能进入下一个议程,即提交众参两院全体议员大会审议、表决。在得到众参两院全体议员大会出席议员2/3以上赞成后,国会才能提议修改宪法。在国会提出修改宪法动议两个月后至六个月之间实施国民投票,得到国民过半数赞成,即完成修宪程序、通过修宪法案。

2018年9月安倍或可三度竞选总裁,其总裁任期或延长至2021年。根据自民党党章总裁任期的规定,安倍的总裁任期截止到2018年9月。2014年众议院大选后,安倍党总裁任期可能延长的猜测不时见诸报端。2016年参议院选举后,时任自民党总务会长的二阶俊博在7月19日的记者会上表示:“在党内相应机构进行研究也是一个方法。(总裁任期)有大的延长是当然的。”自民党副总裁高村正彦在8月14日的一个广播节目中提出,应该通过制度改革(修改党章),而不是采取仅限于安倍首相特例的方式延长总裁任期。高村在该节目中表示:“不是仅限于安倍首相(党总裁)任期延长,若是延长(任期),比如可以讨论连任三届。”也就是将自民党总裁最多连任二届六年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连任三届九年。此前虽有“安倍首相之后还是安倍首相”的说法,但总裁任期延长方式、延长期间并不明确,甚至有观点认为可能会是短期延长。目前,无论是从党、政高官的表态到自民党执行部有关修改党章事项的关键人事安排和日程安排来看,还是从自民党内赞成与牵制力量的对比来看,安倍延长一个任期的可能性高。二阶干事长、高村副总裁、古屋圭司选举对策委员长、细田博之总务会长、菅义伟官房长官等党政高官,均表态赞成修改总裁任期规定;高村副总裁就任协议修改总裁任期规定的“党政治制度改革实行本部”本部长;二阶干事长已经初步拟定有关修改总裁任期规定的日程安排——2016年内得出结论、2017年自民党大会完成修改党章的程序。从自民党内赞成和牵制力量的对比来看,总裁任期修改为可以连任三届九年的难度不大。牵制总裁任期延长的力量,主要是后安倍时代的总裁候选人、前干事长石破茂和外相岸田文雄。对后安倍时代的总裁候任者而言,若就此事与安倍首相或自民党执行部撕破脸,也就断送了其候任总裁之路。从这个角度来说,支持力量与牵制力量的实力对比悬殊,牵制力量难以起到真正的牵制作用。

安倍任内完成修宪课题的最佳政治日程计算或安排到2019年7月。影响安倍任内修宪日程安排或日程计算的关键时间节点有三个:2018年9月总裁选举、2018年12月众议院任期届满和2019年7月参议院选举。其中,安倍首相可以改变众议院大选的时间点。在众议院任期届满之前的任意国会会期,安倍可以提前解散众议院,举行大选。无论是2017年提前解散众议院举行大选,还是2018年众议院任期届满举行大选,自、公两执政党控制众议院2/3多数议席难度不小,或需寄希望于“修宪势力”在大选中再次拿到2/3议席。2019年7月参议院选举,“修宪势力”若想再次确保参议院2/3以上议席,其难度超过2016年7月参议院选举。2018年9月自民党总裁选举,若无意外,安倍可三度竞选总裁,其任期或可延长至2021年。由此,在安倍首相总裁任期延长、“修宪势力”无论是在提前举行的大选还是在2018年举行的大选仍然能够确保众议院2/3以上议席的条件下,再将2019年10月提高消费税率的因素考虑在内,安倍完成修宪课题的最佳政治日程计算或安排到2019年7月,关键期则是2016年秋至2018年为期两年多的时间。国民投票或于2018年6月以后实施。

(二)宪法第九条被修改的可能性低

对自民党来说,“修改宪法就是修改第九条”。《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有两款,第一款是“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第二款是“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对于1954年成立的自卫队,日本政府给出的解释是,自卫队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装组织,不是或不相当于军事力量。自民党2012年提出的“修宪草案”基本保留了第九条第一款(有小幅度修改),删除了第二款并新设第二款。新设的第二款为:“前项规定,并不妨碍自卫权的发动。为保卫日本和平和独立以及确保国家及国民的安全,保持以内阁总理大臣为最高指挥官的国防军。”

成文宪法的修改,包括具体条文的修改、删除以及追加新条款。具体到宪法第九条的修改,目前提出的主要修改方式包括:自民党修宪草案对第一款的小幅度修改、对第二款的删除与新设;公明党主张在坚持第九条第一、二款的基础上追加第三款。

在2016年7月参议院选举后修宪成为现实的政治课题之际,宪法第九条却被贴上了“封条”。2016年6月24日,安倍首相在朝野九政党党首东京广播电视台(TBS)电视讨论中就修宪问题表示:“我认为(修改)九条现状严峻。”自民党副总裁高村正彦7月5日在富士电视台的节目中表示:“即使修宪势力赢得参议院2/3以上议席,十年以后还是几年以后另当别论,宪法第九条被修改的可能性是零。”7月26日,高村在演讲中再次谈及宪法第九条的修改时表示:“坦诚地说,我也想(修改宪法第九条)。诚实地读宪法(文本)第九条第二款,自卫队是违反宪法的。最好是修改(第二款)。”但是,高村又表示尽早修改第九条第二款是困难的:“安倍首相说尚未得到国民的理解。大阪维新会认为时间尚早,公明党是慎重的。即使想修改也不能改。(我们)不做不能做的事情。”8月21日,高村在谈及具体的修宪讨论对象时,就自卫队在宪法中的定位问题,表示:“以自卫队这个名称将自卫队的存在明文写入宪法是最容易得到理解的。”但是,高村又表示:“(要做到这一步)现在尚未得到国民的理解。”高村的发言可理解为自民党不准备讨论“将自卫队的存在以自卫队的名称”明确写入宪法条文中。战后长期以来的宪法论争,最大的政治对立焦点就是第九条的修改与坚持。安倍首相及自民党副总裁却提前将第九条排除在修宪讨论对象之外,表明安倍及其领导的自民党的修宪目标已不再是宪法第九条。

1.安倍修宪目标从“修改九条论”“修改96条论”到“结果论”的调整与转换

安倍认为,战后日本宪法是美国占领军当局“强加”给日本的,其修宪论的核心是彻底修改宪法前文和第九条。

第一,第一届安倍内阁时期的修宪目标是修改宪法第九条。2003年5月时任小泉内阁官房副长官的安倍,在大阪市举行的一个会议上表示:“开始重新改写宪法的心情是重要的。(现行宪法)是盟军用两周左右时间、由几乎全是外行的年轻人突击完成的。”换一个直白的说法,就是要全面改写“美国制造”的日本宪法。第一届安倍内阁时期,安倍的修宪目标是修改宪法第九条。2006年10月31日就任首相不久的安倍,在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九条是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宪法)条文的典型。应该立足于保卫日本和为国际做贡献的观点予以修改。”同上。在此前的国会论战中,安倍曾多次在答辩中称“现行宪法经过近60年的发展已经不切合现实”,却未涉及具体条款。安倍还宣称要任内完成修宪:“自民党总裁(一届)任期是三年、只能连任二届。在任期内想以修改宪法为目标。”这是安倍第一次就任首相后首次明确修宪目标以及具体的修宪日程。自民党在2007年参议院选举中惨败后不久,安倍以身体原因为由辞职,其修宪理想受挫。

第二,2012年12月再度上台执政后,安倍以修改宪法第96条为目标。在众议院大选后举行的记者会上,安倍表示要进行“修改条款的修改”,即修改规定宪法修改程序的第96条。“即使六七成的国民想修改宪法,如果仅仅超过1/3的国会议员反对(修改),国民连一个指头都不能碰(宪法)、连讨论(修改宪法)都不能。这个标准太高了。我想取消这个条款。”安倍还指出,在修改96条这个问题上,“与维新会、大家党能够基本达成一致”2013年4月,安倍在接受《读卖新闻》报采访时表示:“应该(将提出修改宪法动议的条件从现行的众参两院2/3以上赞同)修改为1/2。即使五成以上的国民想修改宪法,超过1/3的国会议员就能阻止(修改),是不正常的。”同年4月,安倍在山口县补缺选举的街头演说中明确表示将缓和修改手续作为修宪的“入口”。但是,安倍的“修改96条论”遭到主张修改宪法第九条的著名修宪派学者庆应大学教授小林节的激烈批判,称“从96条开始修改(宪法)”是通往修宪之路的“后门入学”,是“邪道”。小林还批驳了“《日本国宪法》是世界上最难修改的宪法”的观点:“美国宪法的修改手续更严格(国会众参两院2/3以上多数赞成提议修改后,还要得到3/4以上的州议会的承认),即便如此,《日本国宪法》颁布以后(美国)也修改了六次。自己不能提出有说服力的修宪方案,却想依赖日本维新会的存在破坏宪法。如果修宪标准下调到‘过半数’,这是将(宪法)等同于一般法律。宪法将不是宪法。‘2/3以上赞成,然后再进行国民投票’是世界标准。据我所知,发达国家中没有为方便修宪而变更修改手续的国家。权力者‘因为不自由’而想修改宪法这个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对‘立宪主义’和‘法治’太过无知。”同时,美国也认为安倍降低修宪条件的做法有问题。美国会人士通过自民党议员等向日本传达了“关于修改宪法,与第九条相比,美国认为96条的修改最成问题”的信息。参见2013年5月9日日本TBS电视台新闻。受此影响,日本政府调整了修宪论调。2013年5月9日,菅官房长官强调:“修改96条不是能得到国民理解的阶段。(我们)也理解对此有慎重意见的人士及公明党的立场。”2013年7月参议院选举前,安倍以“不是得到国民理解的阶段”为由事实上撤回了“修改96条论”。

第三,“结果论”的提出与强调。2015年1月29日,安倍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回答自民党稻田朋美众议员有关“摆脱战后体制的核心课题修宪”的质询时,强调了重视“修改结果”的想法:“政治不仅仅是理念,理念固然重要,可是也有必要拿出结果来。为了得到结果有必要取得国民、国际的理解。尤其是如果得不到国民的理解和支持,就不能推进大的改革。修改宪法是建党以来的主张,已提出修改草案。可是,如果在国民投票中不能得到过半数(赞成)就不能得到修改(宪法)这一结果。”2015年2月21日,礒崎阳辅首相助理也表达了与修改内容相比更重视“结果”的倾向:“重要的是让国民体验一次修改宪法运动。”此后,安倍不再明确谈及具体希望修改宪法哪项条款。

2.安倍调整修宪目标以及放弃修宪的核心目标——修改第九条的原因

第一,国民对修改宪法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虽然调查方式以及调查问题或答案选项不完全相同,不能进行简单的比较,但是有关修改宪法的是与非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的调查中,反对修改宪法的被调查者所占比例一直高于赞成的。1997年至2013年的调查数据显示,赞成修改宪法的被调查者一直高于反对的。自2014年2月起,随着安倍内阁推动变更宪法解释、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讨论的深入,围绕修宪问题的赞成与否再次发生逆转,反对修改宪法的被调查者再度超过赞成的。

第二,安保相关法的双重影响。安保相关法的通过和实施,扩大了自卫队的任务,强化了日美同盟,实质上架空了和平宪法第九条,使第九条名存实亡,同时又阻碍了安倍内阁对形式上依然存在的宪法第九条的修改。事实上,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安保相关法的通过和实施,是实质上的解释修宪。

第三,完成修改宪法历史使命的政治理想和长期执政、维持政权稳定运营的现实追求之间存在不相容的一面。日本国民、宪法学者对安保相关法的强烈抵触和反对超过了安倍的预料,若其继续坚持修改宪法第九条将导致内阁支持率的下降,内阁支持率持续下降将直接影响其政权的稳定性和执政地位,遑论修宪。完成修改宪法的政治理想和长期执政的现实政治追求之间的对立竞争,使安倍调整了修宪目标,以期在政治理想与现实政治追求之间达成平衡或妥协。

第四,安保相关法成立后,公明党关于宪法第九条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即从慎重讨论研究给宪法第九条增加第三款转向当前没必要修改宪法第九条。2006年公明党在党大会的运动方针中提出“着眼未来的宪法”,列举了13个项目作为“加宪对象”。其中,关于宪法第九条提出了一个微妙的进退自如的主张——“是否应该明确(宪法第九条)并不妨碍保持自卫队”。2014年众议院大选,公明党将“加宪”作为当前八项重要政治课题的第四项明确写入选举公约。关于宪法第九条,该选举公约指出:“在坚持规定放弃战争的第一款、规定不保持军队等的第二款基础上,将作为自卫必要最低限度的武装组织自卫队的存在明确写进宪法,以及体现‘和平主义理念’的国际贡献的方式,作为‘加宪’的讨论对象慎重地展开研讨。”简言之,公明党在坚持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基础上,慎重讨论研究给第九条增加第三款,即将自卫队的存在及活动方式明确写进宪法。第九条可以作为“加宪”的讨论对象予以研究。在2015年安保相关法成立和2016年参议院选举后,公明党的立场发生了变化:“安保相关法成立后,党的主张向没必要进一步修改宪法的方向转变。”所谓进一步修改宪法,是指修改宪法第九条。此外,山口代表此前一直坚持的“没有必要现在就修改九条”的观点也修改为“没有必要修改九条”。山口代表在2016年7月10日接受采访时指出:“当前没有必要(修改九条)。在制定和平安全法制时,政府、执政党整理了基本的宪法观,并以和平安全法制规定了宪法解释的界限。应该确认其有效性,当前没有必要修改宪法九条。”山口代表在7月21日接受《东京新闻》专访时,关于第九条的立场再次强调:“根据安全保障环境的变化制定了和平安全法制(安保相关法),也决定了九条解释的界限。只要国民不要求‘改变现在的宪法解释与和平安全法制’,就没有必要改变(九条)。”概而言之,在和平安全法制体制下,没有必要修改宪法九条。山口代表8月15日在东京街头演说中详细阐明了此观点。他在演说中,先是指出安保相关法是在宪法第九条框架下制定的:“近年,日本周边安全保障环境的严峻程度确实在增加。为在宪法第九条下应对这种状况,制定了和平安全法制、奠定了无缝体制法律基础。”接着指出,在安保法的讨论过程中重新确认了有关宪法第九条的观点:“安全法制是在明确现行宪法下日本即使行使自卫权,也不允许专门为防卫他国而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观点的基础上制定的”,“我们在这种反复讨论的过程中,没有打算进行类似自我否定的讨论”,表明没有必要修改宪法九条的认识。

第五,大阪维新会也多次表示“修改宪法第九条‘时间尚早’”。参议院选举后,大阪维新会松井一郎代表在接受采访时就修宪问题表示:“(我们)反对自民党宪法(修改)草案。九条讨论尚未进行、时间尚早。”

综上,无论是国会众参两院宪法审查会的讨论,还是国民投票,包含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并写入“保持军队”的宪法修正案被通过的可能性低。在现实面前,安倍不得不放弃其修改第九条的理想,转而追求完成“修改宪法”这一“结果”。

(三)最终形成的宪法修正案,或是“微修改案”

从“修宪势力”关于修宪的基本立场和主要主张来看,最终形成一个能够得到全部“修宪势力”赞成并不招致“反修宪势力”强烈反对的修宪方案并不容易。

自民党“修宪草案”备受关注、引发争议的,首先是草案前文。草案前文删除了现行宪法是基于“主权属于国民”(原则)而制定的立宪精神,以及日本国民期待“永久和平”的愿望,而代之以对“日本国是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固有的文化,以及拥有国民统合象征的天皇的国家”的讴歌,是基于“为将良好传统和我们的国家永远传承给子孙”之立场而制定此宪法的。草案前文每个段落都有对“国家(国)”的重视和强调,只有一处涉及“国民主权”,即“在国民主权下,基于立法、行政及司法的三权分立而实施统治”。综观草案前文的各段表述,让人产生强烈的“民权”让位于“国权”的印象,充斥着浓烈的“国家主义色彩”。“‘修宪草案’前文的最大目的(也是最成问题之处)是,否定了拥有不同利益、价值观的人们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自由、权利,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形成政治社会(=国家),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委托给政府的‘社会契约理论’。现行宪法前文宣布‘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委托’。《日本国宪法》下的日本,不是历史的、人种的、地缘的‘自然(状态)’的 ‘民族国家’,而是以保障人权为特定目的的‘人为(状态)的’政治社会。‘修宪草案’却删除了‘国民的严肃委托’,旨在强调日本国的‘民族国家’性。”

其次,“修宪草案”内容有问题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守性、复古性”。如,草案第一条规定“天皇是国家元首,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第三条规定“国旗是日章旗,国歌是君之代;日本国民必须尊重国旗和国歌”等。(2)“和平主义的彻底改变。”“修宪草案”删除了现行宪法第九条第二款、新设第二款,包括设置、保持“国防军”,“国防军”除肩负保卫日本的和平与独立以及国家、国民的安全外,还可以参加国际社会有关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合作活动以及维护公共秩序等行动,在国防军设置军事法院等。(3)“人权保障的弱化。”如,草案新设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结社自由的制约,该款规定:“不允许实施以侵害公益和公共秩序为目的的行动,以及以此为目的的结社”;草案新设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公务员劳动基本权利的限制,该款规定:“鉴于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限制前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即可以对“劳动者的结社权利以及团体交涉及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进行部分或全部限制。(4)“立宪主义的形式化。”主要体现在对国会修宪动议条款的修改,即将现行宪法规定的必须得到众参两院全体议员2/3以上赞成、国会才可提议修改宪法的“修宪条款”,修改为得到两院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即可提议修改宪法。

公明党修宪主张经历了从“护宪”、“论宪”到“加宪”的调整和变化。公明党建党以来一直坚持“反对恶改宪法”“反对修改九条”的“护宪”立场。20世纪90年代中期,公明党曾加入过新进党,新进党有关修宪的主张是在考虑到公明党立场的基础上提出的“论宪”。新进党解体后,公明党继承了该党“论宪”的观点。2002年11月公明党第四次党大会提出了在坚持国民主权主义、永久和平主义、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三原则,进而坚持宪法第九条的基础上,追加在时代和社会发展变化中新提出的环境权、隐私权等新的人权内容的“加宪”主张。公明党在国政选举竞选公约中也多次明确其“加宪”立场。如2010年参议院选举竞选公约,将“随着时代发展而提出的环境权和隐私权”作为“加宪”对象;关于宪法第九条,则是主张“在坚持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基础上”,谨慎研讨自卫队的存在和“国际贡献”等。2014年众议院大选竞选公约主张“加宪是最现实、妥当的(修宪)方式”,将环境权和地方自治的扩充等列举为“加宪”的讨论对象。公明党“加宪”主张的底线是坚持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安保相关法通过和实施以后,公明党认为没必要修改宪法第九条。

目前,公明党对如何展开修宪讨论的主张,是必须慎重、深入地讨论,不能设定讨论时限。2016年7月参议院选举后,公明党代表山口那津男主张从零开始讨论修宪。“关于如何修改宪法,国会尚未进行深入讨论。(我认为)可以从零出发。”8月6日,山口代表在广岛市记者会上,再次强调花时间认真讨论修宪问题的重要性,并表示党内关于修宪的讨论也要从零开始。“这几年随着国政选举的不断举行,(党内议员)世代交替变化很大。在党内也打算从零开始讨论。”此外,公明党坚持“修宪草案”必须得到在野党第一大党民进党的支持,不能提出容易招致国民分裂的“修宪草案”。

大阪维新会在2016年7月参议院选举中提出的竞选公约,明确了三点修宪主张:免费教育,包括导入道州制在内的统治机构改革,设置宪法法院。大阪维新会“将宪法作为统治工具来对待。宪法已不是制约或束缚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律),被置于统治机构改革的延长线上,先从不适合时代发展的事项改起”。“重视日本之心”主张自主制定宪法。

综上分析,“修宪势力”的修宪主张各具特色。自民党意在全面修改宪法,包括对宪法条文的修改、删除及在此基础上的新设条款,以及追加新条款等,如“修宪草案”中对第九条第一款的修改、对第二款的删除和新设;追加“紧急事态”新条款等。公明党的修宪主张,是在坚持现行宪法的基础上给现行宪法“追加”新条款。如追加“环境权”,以及在坚持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基础上,讨论是否追加“第三款”。大阪维新会使宪法从约束或束缚国家权力的根本大法“降格”为“统治工具”,使之置于统治机构改革的延长线上。“重视日本之心”的保守倾向比自民党更浓厚。

“修宪势力”最终能够达成一致共识并不招致在野党激烈反对的“修宪方案”,或是以追加或新设“紧急事态”等新条款为主的“微修改案”,其实质是“试修宪”或“技术性修宪”。战后日本的宪法论争一直是围绕第九条展开的,“坚持”还是“改变”第九条一直是宪法论争的核心议题。目前,日本正在推进的修宪讨论或修宪路径已经脱离该核心议题,试图从“界外地带”突破——通过给宪法“追加”容易得到舆论和国民理解的新条款的方式或路径来达到“修改了宪法”之目的。这种绕开“核心议题”(宪法第九条)的修宪路径或修宪方式被称为“试修宪”或“技术性修宪”。从安倍首相自身修宪目标的不断调整、降低——从修改宪法第九条到修改宪法第96条,再到具体修改哪项条款要由自民党来决定等的变化来看,对作为首相的安倍来说,重要的是能否实现“修改了宪法”这一“结果”,只要能改变“对宪法一指头都不能动”的现状就是足以载入历史史册的政绩;对作为家族一员的安倍来说,也是完成了其家族未能完成的政治夙愿。

(四)国会宪法审查会讨论或从“紧急事态事项”开始

鉴于“修宪草案”遭到各方批判,自民党需要重新选择或限定具体条款以作为在众参两院宪法审查会与各党派讨论协商的“讨论草案”,从而推动具体的修宪条款的讨论和审议。关于修宪讨论对象的具体条款,自民党副总裁高村表示“不是从宪法九条开始讨论,虽然这是重要问题,但国民的理解尚未成熟”,在此基础上,具体列举了参议院选区合并的废除和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时国会议员任期延长等问题。

公明党也将紧急时期国会议员任期延长作为修宪讨论的优先课题。公明党宪法调查会长北侧一雄副代表在接受共同通讯社采访时表示:“出现大规模自然灾害的发生适逢国政选举之际等情况时,允许延长国会议员任期等规定的新设将是(修宪讨论中的)优先课题。” 同时,北侧还指出:“不能任意延长(国会议员)任期。所谓紧急事态具体指的是什么,谁以怎样的程序来判断延长(任期)等问题,需要经过相当的讨论。”

自民党“修宪草案”追加了第九章“紧急事态”。其中,第98条“紧急事态的公告”规定:在日本受到来自外部的武力攻击、因内乱等而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因地震等爆发大规模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紧急事态发生时,首相认为特别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召开内阁会议发布紧急事态公告。第99条“紧急事态公告的效果”规定,紧急事态公告发布后,根据法律规定,内阁能够制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政令。紧急事态期间,可以采取不解散众议院、设定两院议员任期及选举日期等特例措施。“紧急事态”条款,虽然附加了必要的限制条件,如“紧急事态公告”发布事前或事后必须得到国会的承认等,实际上却赋予日本政府应对“政府认定”的“紧急事态”的强大权限——能够制定不经国会审议表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政令,有使权力过度集中于内阁的危险。这也是争议最大的焦点。

对于不能在宪法中明文载入“保持国防军”的安倍来说,若能在宪法中追加“紧急事态”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或许也是一种满足。2015年11月11日,安倍在参议院预算委员会接受质询时做出深入讨论“紧急事态事项”是“极其重要的课题”的答辩。自民党山谷惠理子参议员在质询中指出:“关于紧急事态,2014年11月在众议院宪法审查会,除日共外的朝野七政党都认为有必要(追加)紧急事态(条款),我想必须加深必要的讨论。对此,首相是如何考虑的。”安倍在答辩中指出:“在发生类似大规模自然灾害的紧急时期,为保护国民安全,国家以及国民自己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宪法对此应该如何定位,这些问题是极其重要的课题。”但是,关于“紧急事态事项”的具体内容,安倍并未做具体说明。2016年1月19日在参议院预算委员会,针对社民党福岛瑞穗参议员对“紧急事态条款”赋予“内阁可以制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政令”与“纳粹德国的国家授权法完全相同”的批判,安倍在答辩中表示:“我们提出的有关紧急事态的宪法修改草案,这在国外有很多先例,正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采用的宪法条文。”在不得不放弃修改宪法第九条的目标后,强调重视“修改了宪法”这一“结果”的安倍将追加“紧急事态”条款作为修宪的重要课题。

但是,自民党“修宪草案”中的“紧急事态条款”,不但遭到在野党“政府滥用权限、限制人权”的批评和反对,重视“人权”的公明党对此也不赞同。加之,日本已有相对完备的《灾害对策基本法》。该条款具体将包括哪些实质性内容,需要继续跟踪关注,有关延长国会议员任期等内容审议通过的难度不大。

无论是从目前日本国会党派势力力量对比来看,还是从国政选举的低投票率(日本尚无最低投票率的规定)来看,安倍任内完成“试修宪”或“技术性修宪”程度的修宪是可能的。这种程度的修宪不会遭遇来自在野党、舆论以及国民等的强烈抵抗,却要面对日本到底为何要修宪的诘问。对认为战后体制是“强加”给日本的人来说,就是要改变——哪怕是些微改变“强加”给日本的战后体制——从旧金山体制到战后日本宪法以及通过该宪法“强加”给日本人的价值观,自己动手修改了“美国制造”的宪法对他们来说更具有象征意义。无论如何修改“强加给日本的战后体制”,也改变不了日本因发动侵略战争失败而被占领的历史事实。这种感情超越理性的“修宪执念”被批评为近似于“无理由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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