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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亮兼容性竞争:“印太构想”下日本对华的制度制衡设计

作者:蔡 亮     时间:2021/5/11 15:30:16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中日关系研究中心研究员蔡亮在《日本学刊》2021年第2期发表《多维度对冲与兼容性竞争:“印太构想”下日本的对华战略剖析》(全文约2.5万字)。

 

相比美国“印太战略”的范围侧重安全保障领域,日本“印太构想”则倾向于软制衡式制度设计下的“软中带硬”,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经贸领域。总体而言,日本意图建立一个以自由与开放为原则、以规则为基础的区域秩序,用制度制衡来实现与中国的兼容性竞争,借以在中日经贸的竞争与合作中掌握规则优势。

从制度的视角而言,兼容性竞争实质上是基于竞争性多边主义的制度间制衡的一种外在表征。它强调的是主导国通过创建新兴制度,一方面可增加区域成员国的外部选项(outside options);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主导国通过注重如制度协同(orchestration)等嵌套式安排(nested designs),降低主要对象国的戒备与抵抗,以此强化制度的聚合效应,甚至出现主要对象国也参与其中的制度服从(institutional deference)现象。因此,兼容性竞争实际上结合了制度性竞争和制度性兼容,但主导国与主要对象国之间的竞争与兼容都建立在制度的嵌套式安排而非平行式安排的基础上。即:如果仅仅针对主要对象国的某些具体行为,主导国希望将之纳入到由本国主导的制度框架中,对主要对象国实现制度约束;而如果面对主要对象国所构建的一种制度安排,主导国在构建制度框架时,则强调两种框架秩序在竞争中的制度衔接问题。

依据内容和机制两个层面的衔接程度,两种制度之间的嵌套式安排又可以分为实质性嵌套和名义性嵌套两种类型。具体而言,内容层面主要涉及两种制度在核心功能和条款安排上的规则一致性,而机制层面主要涉及两种制度是建立正式、集中化的制度挂钩安排还是非正式、松散的制度间联系。显而易见,如果两种制度不但在核心功能和条款安排上拥有较高的规则一致性,而且建立了正式、集中化的制度挂钩安排,则说明它们彼此之间建立了实质性嵌套安排;反之,则说明两种制度之间仅仅建立了名义性制度嵌套安排。

再回头看日本,其外交政策布局实质上是以日美和日中这两组双边关系的相关性为基础,并随着日本的国家利益不断向全球延伸而形成了一个多元联立方程式。对日本而言,无论自我定位是“准大国”还是“中等国家”,显然无力单纯运用权力来维护自身国家利益,而单以观念划线、纯用意识形态来维护国家利益更不具现实性,唯有透过制度制衡,才能更有利于实现日本的国家利益。

日本认为,一方面随着中国的崛起,在地区权力转移加速、战略不确定性增加和经济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彼此交织的背景下,印太正处于主要大国推动地区秩序转型和重构的阶段。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恰被日本视为中国推动地区秩序转型和重构的重要制度设计。众所周知,印太地区有巨大的基础设施需求,而日本自认拥有丰富的投资、融资经验,有能力在协调优质项目等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因此强调印太地区必须“依据21世纪的高质量规则,创建自由公正的经济圈”。 日本的“高质量”包括强调遵守国际标准,坚持开放、透明、无差别,对环境、社会的责任以及财政健全等。

但另一方面,从经济合作的角度来说,日本也认为“印太构想”和“一带一路”倡议之间有广阔的合作空间,两国可在双赢中推进合作,因此两者是竞争性的共存关系。这种态度折射出日本对华政策中的经济实用主义(economic pragmatism)考量。然而,日本国内始终担忧各国在分享中国经济红利的同时,让中国趁机占有了主导权。因此,其对策就是日本应以“接触与协调”为前提,在敦促中国遵守国际秩序方面下功夫,在中日合作中对中方行为加以“规范与制约”,如将实现中国“一带一路”的“无害化”作为自身政策的目标,努力“引导”中国在合作中的行动。

基于此,日本十分注重通过“印太构想”对“一带一路”倡议形成制度间制衡,并在兼容性竞争的过程中关注两种制度的嵌套与衔接。从这一视角而言,中日开展的第三方市场合作就是“印太构想”和“一带一路”倡议之间最主要的名义性制度嵌套安排。

众所周知,日本政府自2017年开始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转向积极,但一来日本国内依然疑虑重重,二来顾虑美国会因中日合作过密而对日施压,加之日本谋求以平等姿态同中国合作,而非“加入”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因此在名称上凸显“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做法,彰显了这一合作方式不拘泥名称的象征性而强调内容实质性的特征。

为了推动连接亚欧大陆的“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就共同关注的市场和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协调、实现优势领域互补,中日决定在“经济高层对话”之下设立着眼于第三方合作的官民联合委员会,包括设立跨部门的“推进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工作机制”,还要与经济团体共同举办“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等。2018925,中日为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设立的官民联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首次会议。同年1026日,在安倍访华期间,中日双方在人民大会堂举办首届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共签署了52项合作协议,金额超过180亿美元,涉及基建、物流、信息技术IT、金融、能源等广泛领域。2019425—27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召开期间,中日又在金融、科技、投资、文化等领域进一步深化了合作。如:日本瑞穗银行等“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BRBR)机制相关成员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绿色金融指数,深入推动“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合作;日本金融厅、日本注册会计审计监管委员会等与中国财政部签署审计监管合作文件,加强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日本文部科学省与中国科技部签署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文件等。

中日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不仅符合彼此国家利益,也有利于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更对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体制、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大有裨益。然而,抱着对华“规范与制约”的心理,日本频频用“缺乏透明性和开放性”“‘一带一路’让对象国背负过多债务,损害对象国的财政健全性”之类的措辞来对合作设限。如它总不忘强调其合作方针是除谨慎选择合作项目外,还把确保对象国财政健全、开放性、透明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列为必要条件。进一步地,日本借助2019G20大阪峰会的主场外交之利,制定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新国际原则,包括设施利用的“开放性”、选定施工单位的“透明性”、建成可长期利用设施的“经济性”和顾及偿还能力的“对象国的财政健全性”等。20198月底召开的第七次TICAD会议上,日本更毫无隐晦地批评中国在非洲推行的是“债务陷阱外交”(debt trap diplomacy)。会议结束后公布的“横滨宣言”将推进自由、公正、无差别且具透明性可预见的稳定贸易及投资环境,努力维持开放的市场,以及确保公平的竞争条件等内容视为“宣言”的三大支柱。

与此同时,日本也积极地在印太地区推进以“高质量基础设施”为特征的国际合作,注重联合指导性联盟国家加强在印太地区开展高质量基建的合作,还自诩其构建的是一种纵横交错的矩阵结构(matrix),目的是更好地促进自由市场经济。如与印度联合主导的“亚非发展走廊”、与美澳共同推进的“蓝点网络”及与欧盟在“具有连接性和高质量的基础设施等领域展开合作”等计划。

毋庸置疑,日本“印太构想”中有刻意抵消“一带一路”倡议所形成的有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制度和机制安排的内容,然而从日本提出的一些具体应对方式来看,其中也有与中国类似的、以促进当地发展为目标的经济振兴和基础设施发展计划。进一步地,其主导建立的一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边及多边机制与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也有相符之处。因此,中国对于日本“印太构想”在经贸领域的一些制度设计,应以制度之间的良性竞争视角看待,努力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特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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