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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磊:日本“自卫队入宪”的核心法理逻辑与学理背景

作者:张晓磊     时间:2018/8/16 11:09:14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晓磊在《日本学刊》2018年第4期发表《“自卫队入宪”法理问题探析》(全文约1.4万字)。

 

张晓磊认为:对“自卫队入宪”问题做法理上的定性讨论,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这一问题的核心法理逻辑包括三点:宪法第九条必须进行修改;保留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宪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写入自卫队。“自卫队入宪”的提出是对各种有关修改宪法第九条学说的一次对冲和折中。

 

    “自卫队入宪”问题是2017年日本宪法学界、政界乃至整个社会舆论争论的焦点。随着日本政局的发展,未来“自卫队入宪”成为日本宪法修正案核心要义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增大,“自卫队入宪”问题已经成为日本宪法学、宪法实践和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大事件”。“自卫队入宪论”是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核心修宪论点,现已成为自民党的核心修宪要点之一。

无论“自卫队入宪”是不是一场政治作秀,或酝酿已久的政治阴谋,它都是作为一种修宪观或修宪方案而对外宣示的。这决定了其首先是一个法理问题。既然是法理问题,就必然有其自圆其说的法理逻辑和理论支撑。对“自卫队入宪”内含的法理逻辑和理论支撑做出准确概括和梳理,是对该问题进行法理上定性研究的首要步骤。

(一)核心法理逻辑

目前自民党对外公布的《修宪论点整理》中关于“自卫队入宪”的叙述,源自安倍在2017年5月3日宪法纪念日发表的“修宪倡议”及之后多次关于“自卫队入宪”问题所做的演说或国会答辩,自民党内高层如高村正彦、古屋圭司等也对安倍的“自卫队入宪论”做了多次背书,使“自卫队入宪”的核心法理逻辑比较完整地得以体现。具体来说,“自卫队入宪”实际上是一套关于如何修改日本宪法第九条的观点和方案,其核心法理逻辑如下:

1.宪法第九条必须进行修改。关于必须修改宪法第九条的论点,在自民党从成立之初即着手推动修宪的整个历史进程中都未曾改变,自然此次推出的“修宪草案”与2005年的“小泉修宪草案”以及2012年自民党作为在野党提出的“修宪草案”秉持的理念也别无二致。修改宪法第九条是修改日本宪法的内核,这是包括安倍在内的自民党右派政治家自始至终不会动摇的修宪信条和理念。特别是对安倍本人而言,如果不修改宪法第九条,修宪就失去了实质意义。1996年安倍在担任众议院议员时就主张必须通过修改宪法第九条让国民了解日本是拥有自卫权的,2004年任自民党干事长时安倍表示修改第九条的修宪观是一种常识,2017年安倍在党内的“亲密战友”古屋圭司在其文章中一语中的地指出,“如同安倍总裁一样,我们这些保守政治家已经推动修宪讨论20多年了,明白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修改宪法第九条。”2012年底第二次执政后,鉴于修宪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安倍一直未就具体的修宪观点和方案表态,2017年5月的“修宪倡议”是他第一次比较直接、完整地表达具体的修宪观点和方案,而这一倡议首要宣示的便是将修改宪法第九条作为修宪的核心使命。

2.保留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第二款:“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保留第九条前两款不变,是安倍及自民党关于如何处理宪法第九条原有条款的最新态度,这一观点的确与2005年的“小泉修宪草案”及2012年的自民党“修宪草案”存在巨大差异。     

2005年的“小泉修宪草案”中提出,删除宪法第九条第二款并改为成立以内阁总理大臣为最高指挥官的自卫军。2012年的自民党“修宪草案”中也提出删除宪法第九条第二款并改为成立国防军。但从日本政府关于宪法与自卫权关系的解释的角度来看,保留第九条原有两个条款是符合逻辑的。日本政府的相关宪法解释认为,宪法第九条并没有否定日本作为主权国家所固有的自卫权,自卫队正是以专守防卫为基本方针而成立的自卫组织,它与第九条第二款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在安倍看来,自卫队写入宪法第九条与原有条款并不矛盾,与日本政府的解释“一脉相承”。同时,保留第九条前两款也是为增加第三款做好逻辑上的铺垫。

3.增加宪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写入自卫队。很明显,这也是关于如何修改宪法第九条的操作问题,具体来说是如何增加第九条新条款的问题,它与前述如何处理第九条原有条款有密切联系。通过“加宪”的方式将自卫队明确写入宪法第九条是“自卫队入宪论”的核心观点。这一观点与自民党原有的修宪方案可谓大相径庭,但其提出并不突然,也非偶然。自民党内从萌发以“加宪”方式将自卫队写入宪法的理念到形成具体的修宪方案也是经过一段酝酿和操作过程的。2016年9月,右派智库“日本政策研究中心”的代表伊藤哲夫就在其主办的杂志《明日的选择》中提出了“九条加宪案”,认为宪法“第九条应加入第三款,此款要说明前两款没有否定为行使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而成立自卫组织”。2017年3月15日,修宪右翼团体“日本会议”和“日本会议国会议员恳谈会”召开年会,确立了2017年运动方针,将修宪作为优先课题,提出将自卫队明确写入宪法,“作为行使基于国际法的自卫权的组织,应该为其在宪法中寻找合适的位置”。这一提议与“日本政策研究中心”的看法如出一辙。2018年5月3日,安倍在给名为“民间宪法临时调查会”的修宪团体的视频寄语中抛出了“自卫队入宪论”。 “民间宪法临时调查会”其实是“日本会议”的另外一块招牌,参加“民间宪法临时调查会”的人员包括日本会议代表田久保忠卫、日本会议事务总长椛岛有三以及多数日本会议的成员。安倍在宪法纪念日上发表的这段视频寄语俨然就是与日本会议排练已久的一段“双簧”,其脚本正是日本会议关于宪法第九条的修改建议。

(二)“自卫队入宪”的学理背景

从学理上看,“自卫队入宪”的提出也并非偶然事件或是修宪派的突发奇想,它应当是日本宪法第九条修改这一法理问题经过长期争论、在不断变化的日本国情及国际形势背景下,各种学说的一次对冲和折中。因此,在分析“自卫队入宪”理论意义的动机之前,必须对此前日本宪法修改理论特别是有关第九条修改的学说发展史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梳理,以便追溯“自卫队入宪论”生根发芽的理论土壤。

从宪法学理论角度看,“自卫队入宪”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宪法修改的界限问题,这也是日本护宪派和修宪派关于日本宪法修改的理论论战的逻辑起点。最初,日本宪法学界流行的理论认为,只有规定国民主权的宪法规范是不能修改的。尔后,理论界认识到,不光国民主权的宪法规范是不能修改的,规定修宪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是不能修改的。时至今日,理论界的主流看法是:应该将更多宪法中的原理加入修宪权界限范围内。总之,在日本学界,认为宪法修改存在界限的观点为普遍认识,但对于宪法第九条是否能够修改、如何修改等问题的学理争论一直在持续,本文所讨论的“自卫队入宪”问题恰恰既是在学理上也是在宪法修改的实践层面对上述问题的直接反映。

到目前为止,关于修改宪法第九条的界限大体存在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是“第九条全面修改可能说”,以宪法学家宫泽俊义的观点为代表。这一学说认为在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下,国民主权原理是宪法中唯一不能修改的基本规范,其他都可以根据时代的变化和需求进行修改。第二种学说是“宪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可修改、第二款可以修改说”,以宪法学家芦部信喜的观点为代表。芦部信喜认为,与国内的民主主义(人权与国民主权)不可分割的、被称为支配近代公法进化之原则的国际和平原理,是不处于修宪权范围之内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规定了不保持战争力量的宪法第九条第二款的修改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现在的国际情势下,保有军队并不直接与否定和平主义具有关联)。第三种学说是“第九条不可修改说”,以宪法学者佐藤功的观点为代表。这一学说认为,《日本国宪法》是一部有着基本价值排序的规范体系,其中有一些基本规范是不能修改的,比如国民主权原理、基本的人权原理以及特有的和平主义原理,而宪法第九条集中体现了和平主义原理,因此宪法第九条是不可修改的。

当前,第二种学说在日本学界和政界有非常大的市场,其关键论点在于认为保有军事力量与和平主义精神并非完全相悖,两者具有相容性,因此宪法第九条第二款是可以加以修改的。“自卫队入宪论”的逻辑思路与这一学说是“一脉相承”的。但其中的问题在于,《日本国宪法》中的和平主义原理与国际和平主义原理间还有相当大的差别。与国际和平主义原理相比,《日本国宪法》中设置和平主义原理可谓宪法学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和亮点,其最大的宪法学理和实践贡献就在于通过放弃战争和武力并且承诺不保持战力来推进和平主义精神,而这一点也正是其与国际和平主义原理的最大差别。国际和平主义原理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军事力量的存在,其与《日本国宪法》中的和平主义原理相比,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落后的。第二种学说最大的逻辑错误就是把两种和平主义原理画了等号,由此得出了第九条第二款可以修改的结论。

因此,从学理脉络来看,“自卫队入宪论”的理论渊源应该是上述第二种学说,在此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改造。如果说这一学说还未考虑到修宪理论在修宪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未来归宿,那么在当前政治背景下提出的“自卫队入宪论”显然已在修宪理论和修宪实践之间提供了一种看上去似乎合理的路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特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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