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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伯江:从复交到缔约:当代中日关系法律规范的形成

作者:杨伯江     时间:2024/2/3 12:05:12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海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杨伯江在《日本学刊》2023年第5期发表《从复交到缔约:当代中日关系法律规范的形成与台湾问题》(全文约1.6万字)。
杨伯江认为,中日关系从复交到缔约,前后耗时六年,历经艰苦谈判,通过“两步走”最终实现了历史性转折。《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法律上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和内容,规定了当代中日关系的整体架构、政治基础与发展方向。从宏观视域看,该条约具有超出中日双边关系的重大深远意义,是对战后亚太地区秩序法律基础的相互确认。
1972年中日以政治解决方式实现了邦交正常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又从法律上对《中日联合声明》各项原则、内容进行确认,规定了当代中日关系的整体架构、政治基础及发展方向,铸就了当代中日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中日四个政治文件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承上启下,占有特殊重要地位,引领两国在不同时期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推动条约精神的时代化发展。从宏观视域看,该条约实际也是对战后亚太地区秩序法律基础一次重要的相互确认。鉴于战后中日关系的发展包括台湾问题的演化深入牵扯亚太地区国际关系的多个维度,以及双边关系多边化、国家竞争阵营化的国际关系当前走势,探索从宏观视域、综合角度、法理逻辑对中日复交、缔约过程展开研究,对深化认识、妥善把握现实中日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实现历史转折的两大战略步骤

中日两国交往的历史源远流长,而近代外交关系始于1871年。自此直至1972年,中日关系走过了扩张与反扩张、侵略与反侵略以及二战后在东西方冷战背景下相互隔绝与对立的百年历史。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签订《中日联合声明》,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建立外交关系,1978年两国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改变了中日关系百年来的轨迹。实现这一历史转折的两大步骤即发表联合声明、缔结和约是“两步一体”、高度统一的。从立法程序角度来说,中日作为经历长期战争交恶的邻国,要复交本应首先缔结和平条约。《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政府签订的外交文件,而非经过国家立法机构批准的“条约”,但日方在当时的国内环境下,无法迅速完成和平条约的签署和审议。于是,中日分“两步走”完成邦交正常化程序的构想应运而生。第一步,日本领导人访华,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宣告建立外交关系;第二步,缔结条约,经过两国立法机构的批准,把两国友好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在关键的台湾归属问题上,联合声明采取了如下表述:“日本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彼时中方坚持加入日本“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表述,旨在驳倒“台湾归属未定论”。《中日联合声明》中的这些重要内容,在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再次得到确认。
总之,签署联合声明、缔结和平友好条约这两大步骤,从一开始就是整体设计、统筹规划的。和平友好条约以联合声明为基础,从法律上确认了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及主要内容。
从《中日联合声明》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唯一的“意外”就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两步走”设计中第二步的实现比最初预想的晚了一些。其中包括中日两国国内政治原因,以及来自苏联、美国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在中国,第一代领导人相继辞世,国内政治发生变动。从日本国内看,日本首相频繁换人,加之自民党内派系斗争、亲台反华势力的阻挠,不可避免地对缔约进程产生了影响。与此同时,苏联竭力牵制中日关系改善,阻挠中日缔约谈判取得进展。直至福田赳夫执政中后期,中日两国及国际形势发生了有利于缔约的重大变化。在中国,十年“文革”结束,邓小平再度复出并亲自领导对日缔约谈判工作。基于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开始酝酿实行改革开放。而且,至1978年2月,中日贸易协定、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长期贸易协定先后签订,两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取得重要进展,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基础更加坚实,紧迫感也进一步增强。与此同时,福田内阁改善日苏关系的目标落空,日苏关系陷入僵局。日本外交重点开始转为加强日美关系与改善中日关系。从世界局势看,彼时东西方冷战再度趋紧,美苏“攻守易位”。美国拉住中国抗衡苏联的战略需求上升,对中日缔约谈判态度更加积极。
(二)奠定当代中日关系的政治法律基础
1972年9月中日两国政府签订《中日联合声明》,宣告结束两国关系的不正常状态,“揭开了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作为中日之间四个政治文件的开篇之作,联合声明规定了发展中日关系的各项原则,确认了双方就一系列重大问题达成的基本共识,奠定了当代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作为中日两国之间最高形式的法律文件,其历史性意义在于将联合声明法律化,从法律上确认了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和内容,规定了当代中日关系的整体架构、政治基础及发展方向。和平友好条约清楚界定了条约与联合声明的关系,使二者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由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两国立法机构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从而将复交以来快速发展的中日关系纳入两国各自的法制体系。在中日迄今为止签订的四个政治文件中,和平友好条约无疑是分量最重的,为当代中日关系确立了法律规范。
从历史逻辑看,《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展现的“和平”“友好”主题,既是对近现代以来中日关系的总结,也是两国关系继续发展的唯一正确选择。从外交实践看,《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自缔结以来,为两国关系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与政治保障,两国关系尽管历经波折,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政治安全领域矛盾凸显,但始终守住了“和平”“合作”底线。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四个政治文件中无疑占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特殊重要地位,引领了中日两国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通过细化深化条款内容实现条约精神的时代化发展。继和平友好条约之后,中日之间又先后产生了两个政治文件,即1998年11月在东京发表的《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以及2008年5月在东京签署发表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在苏联解体、冷战结束的背景下,这两个文件在确认《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继续有效的同时,又对新形势下发展中日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划。在这两份文件中,和平友好条约所确立的原则、精神及对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规范有了进一步细化深化发展,最终共同构成新时代中日关系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法律规范。
以1998年的联合宣言为例。该文件在宣示继续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就时代大势判断、中日关系发展路径等做了重要发展和补充。同时对日台关系的定位也更加清晰,即仅限于“民间和地区性往来”。这就排除了日本对台发展官方关系的法律空间,限制了未来日本适用国内法插手台海问题、升级日台合作的政策选项。
从国际视野看,《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还具有超出中日双边关系的重大深远意义,在构成当代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与法律规范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对战后亚太地区秩序法律基础的相互确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明白无误地确认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了对日战后处理的原则与框架,成为战后亚太地区秩序的法律基础。日本一方面声明将“遵循”这些国际法文件,另一方面又将“旧金山和约”视为战后地区秩序的法理基础,并据此回避正面承认“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政策立场的内在矛盾性表露无遗。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特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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